(2016)苏0923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曾祥兵、李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祥兵,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阜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其斌,主任。被执行人:曾祥兵。被执行人:李娟。本院在执行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曾祥兵、李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债务人欠债较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阎 萍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