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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善德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善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善德,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善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善德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胡善德脱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胡善德到案后,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善德酒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从冷水滩区409沿零陵南路往冷东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409下坡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湘MX17**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胡善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胡善德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8mg/100ml。2016年2月15日,胡善德被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胡善德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胡善德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善德酒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从冷水滩区409方向沿零陵南路往新冷东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409下坡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湘MX17**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胡善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认定,该事故由胡善德负全部责任,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现场抽取胡善德的血液样本检验,胡善德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6.28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两轮车(车架号尾数:175781)隶属机动车范畴。2016年3月10日,唐某某赔偿了胡善德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胡善德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与他驾驶的湘MX17**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2、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永公凤交认字[2016]第16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该事故由胡善德负全部责任,唐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3、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善德系被抓获归案;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善德犯罪时已成年;5、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胡善德血液乙醇含量106.28mg/ml;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胡善德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的概貌;7、协议书及收条证实,湘MX17**小型汽车车主唐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告人胡善德经济损失的情况;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两轮车(车架号尾数:175781)隶属机动车范畴;9、被告人胡善德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善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善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善德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善德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善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此前先行羁押的8日已扣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唐 花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