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险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深圳兴泽科技有限公司、董心传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江航天险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兴泽科技有限公司,董心传,王娟,刘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险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52号。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兴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陆鑫豪第一工业区第2幢3楼A。法定代表人姚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心传,男,1930年10月21日,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执行人王娟,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名兴,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险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兴泽科技有限公司及董心传、王娟、刘名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兴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成、被执行人董心传、王娟、刘名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险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