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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丽萍与常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萍,常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萍,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常琳琳,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于丽萍与被执行人常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杨大勇办理,执行标的588274.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财产核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琳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履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翯审判员 王洪江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