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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亚英与于春艳、丁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英,于春艳,丁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278号原告:李亚英,女,汉族,个体。被告:于春艳,女,成年人,汉族,个体。被告:丁立伟,男,成年人,汉族。原告李亚英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春季,被告于春艳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2013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后延期至2015年末偿还,并出具欠据。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因被告丁立伟与被告于春艳是夫妻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英诉被告于春艳、丁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亚英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铭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