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俊、周宗芬、张光林、易金碧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周宗芬,张光林,易金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宗芬,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光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申请执行人易金碧,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滨天河路法定代表人周鹏林,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辉,男,系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俊、周宗芬、易金碧、张光林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3执114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世康代理审判员 武 勇代理审判员 马琳波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