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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跃成与张彬、闫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跃成,张彬,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姜跃成。被执行人:张彬。被执行人:闫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跃成与被执行人张彬、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