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646号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孔洁馨,女,该公司客服主管,住济南市。被告:于彦,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新华社山东分社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