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379号原告:赵某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北留庄东村人,住。被告:赵某,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北留庄东村人,住。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馆陶县王桥乡北留庄东村人,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