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10月0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湘1102执13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