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龙某与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000号原告:龙某,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临桂县。委托代理人:蒙万侦,桂林市临桂区茶洞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露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