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林先琼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0108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郭益玲。 被告人林先琼,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林先琼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好兄弟烤羊腿饭店聚餐,喝了大约三瓶易拉罐啤酒,21时30分许,林先琼独自一人驾驶琼CYXXXX二轮摩托车从饭店驶出,沿途经过海甸五中路、和平大道、和平北路、和平南路,行驶至美兰区海府路和平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林先琼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显示林先琼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之后,民警将林先琼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一楼门诊部对林先琼进行抽血检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林先琼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先琼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先琼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先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启文 slw1cutfxwxzl20wvn 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俊皓 书记员陈文莉 速录员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