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池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池,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池,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宁志民(原为宁健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凤池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经向各大金融机构、房产部门、车辆、土地、工商等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另对被执行人三处厂房的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吉林市富尧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舒兰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优肥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设备抵顶欠款。经申请执行人衣文俊、张凤池异议,舒兰市人民法院撤消了执行裁定书。期间被执行人拆除部分机械设备。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财产够清偿债务为由退回我院。后被执行人再次拆除本院已经查封的机械设备,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决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移送公安,目前尚未有结果。再此期间,本院依法对剩余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正在进行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