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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德杰与王文东、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杰,王文东,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118号原告:孙德杰。被告:王文东。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杰诉被告王文东、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