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德杰与王文东、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杰,王文东,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118号原告:孙德杰。被告:王文东。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杰诉被告王文东、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