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贺连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贺连昭,贺水红,谭彪,郭平英,湘潭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侯德光,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连昭,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水红,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贺连昭、贺水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彪,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明,男,1962年9月20日,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平英,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3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董华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勰,男,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周伟,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连昭、贺水红、谭彪、郭平英、湘潭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振中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