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吉0721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前郭县王府站镇阿里郎烧烤店饮酒后,驾驶白色125摩托车沿前郭县王府站镇公路行驶至王府站镇铁路南道口时,与赵某甲发生争吵,宫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劝架的过程中,被王某甲无故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宫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8.7534ml/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前郭县王府站镇阿里郎烧烤店饮酒后,驾驶白色125摩托车沿前郭县王府站镇公路行驶至王府站镇铁路南道口时,与赵某甲发生争吵,宫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劝架的过程中,被王某甲无故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宫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8.7534ml/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经调解,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宫某某、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7日晚上10点多,我和我女儿王某乙王府站镇阿里郎大排档吃完饭,当时我自己喝三瓶啤酒,之后我骑摩托车拉着我女儿往棵树我家的方向行驶,走到王府站镇铁路南道口的时候,看见两个微型车停在路边,有两个男的在道边上厕所,其中一个男的问是“是不是太平庄的姑爷”,因为我前妻确实是洪泉乡太平庄的,我已经离婚四、五年了,我就不乐意听别人说我前妻的事,再加上我又喝了点酒,就特别生气。我就把女儿送到中宏粮库门口又返回铁路道口找那两个人,我就和那个和我搭话的男的吵吵起来了,之后我要打这个男的,他的朋友们就拉着,结果我就把他的两个朋友给伤着了,当时有一个男的朝我鼻子打了一拳,然后我就掉到旁边的沟里了,当时我鼻子出血了,右胳膊小臂和右腿也磕出血了,我不认识和我发生争执的男子。我当时骑的是白色125摩托车,没牌照,6月7日中午我还喝了三两白酒。2013年因赌博,我被王府站镇派出所行政拘留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宫某某是同学,不认识王某甲。今天(2016年6月7日)晚上8点多,我和宫某某、王某丙、赵某甲等人在王府迎宾饭店同学聚会,我和王某丙因为开车没喝酒,其他人都喝了。晚上11点多,我开车拉着宫某某和他媳妇,王某丙开着车拉着王中凯和他媳妇查某某、赵某乙、赵某甲,我们走到王府站镇铁道路口时过来一列火车,我们就把车停在道边,当时赵某甲下车上厕所,这时从后面过来一个骑着摩托车的人,到我们车跟前就站下了,赵某甲问那个人你是不是三棵树村的,那个人说“是咋的啊,有事啊”,赵某甲说“没事,就是问问你是不是三棵树的,你是不是我们洪泉乡太平庄村的姑爷”。那个人说“是啊,咋的啊,你有事啊,有事你在这等着我,我把孩子送回去”,然后那个人就骑摩托车走了,一边走一边骂,赵某甲也骂那个人了。不一会儿那个人又骑着摩托车回来了,下车就要打赵某甲,我、宫某某、宫某某媳妇、王某丙、王凯我们几个上前拉架,看他们要打起来,他们就把赵某甲推到我车上了,那个人用拳头砸我车左侧车门玻璃,我上车拉着赵某甲就走了,那个人要来追我车,被其他人拉住了。我后来听说这个骑摩托车的人叫王某甲,当时王某甲和赵某甲是没有身体接触,我们都在一旁拉架了,我当时我没看见有人受伤。我开的车是一汽佳宝微型车,银灰色,车牌号×××。王某丙开的是宫某某的东风小康微型车,车牌号我没记住,王某甲骑的是125型摩托车,当时天黑没看清颜色和车牌号。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6月7日)我们同学在王府站镇的迎宾饭店聚会,晚上10点多吃完饭后我们开车往洪泉乡太平庄村方向走,我当时没喝酒,开宫某某的白色微型车拉着查某某、王中凯、赵某乙和赵某甲,张某某也开着一辆微型车拉着几个朋友往洪泉乡太平庄村走,当时张某某的车在我车前面,走到王府站镇铁道西道东他把车停下了,我把车停在他车后面了,这时赵某甲从我车上下来,我听见赵某甲说一句“你是不是太平庄的姑爷”,然后查某某、王中凯和赵某乙也跟着下车了。我开车往前走一段,这时我一个朋友过来找我要车,我就把车给他了,我就上了张某某的车,然后我就回家了,我没看见有人打仗,张某某开的那辆车牌号是×××。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7日晚上7点多,我和我媳妇查某某、宫某某、宫某某的媳妇、王某丙、赵喜柱、赵某甲、赵某乙我们在王府站镇迎宾饭店吃饭,晚上11点多散的,当时张某某开着一台微型车拉着宫某某和他媳妇,王某丙也开着一台微型车拉着我和我媳妇、赵某甲、赵某乙往洪泉太平庄方向的家里走,走到王府站镇火车到铁道口的时候,正好过火车,我们就在道口那停下了。王某甲骑摩托车驮着他姑娘也等火车停在我们侧面,赵某甲趴在车窗上朝王某甲喊“哎,你是不是太平庄的女婿”,王某甲说“是,咋的啊”,之后王某甲就一直问赵某甲咋的,赵某甲没理王某甲,这时道口的栏杆开了,王某甲就骑摩托走了,还说了一句“你他妈的等着”。我们车上的几个人下去上厕所,车就没走,不一会儿王某甲自己又骑摩托回来了,我们看见王某甲过来就往车里推赵某甲,而且还拉着王某甲,张某某开车拉着赵某甲要走,王某甲就不让,追着车用拳头还有肘部砸车玻璃,宫某某和他媳妇我们就上去拉着王某甲,不知道怎么整的宫某某媳妇就倒了,我过去扶她,看见她脸上出血了,我就喊快点这边出事了,我回头看见那边王某甲和宫某某他们就分开了,王某甲就说有人打他,宫某某跑过来打车拉着他媳妇去医院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王某甲是否动手打宫某某和宫某某媳妇我不知道,但宫某某媳妇肯定是和王某甲撕把时倒的。我没看见宫某某受伤,是后来听说宫某某手骨折了,王某甲没打其他人,其他人也没打王某甲,我们就是拉着他了,王某甲自己说他喝酒了。证人查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6月7日)晚上8点多,我和男朋友王中凯、还有王中凯的几个同学在王府迎宾饭店吃饭,大概10点多结束的,当时我和王中凯、赵某甲、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几个坐王某丙开的微型车,还有一辆微型车,那个车里的人我都不熟悉。我们走到王府站镇火车道道口东侧的位置,来了一列火车,我们就把车停在道边等火车过去,等的过程中我听见车外有人吵吵,我就下车了,看见王中凯的同学拉着一个骑摩托车的人,那个人问“是谁说的我是太平庄的女婿,谁拦着我,我打谁”,大家就把赵某甲推上车了,那个人就砸赵某甲坐的那辆车的玻璃,让赵某甲下来,赵某甲没下来,司机就开车拉赵某甲走了。我们就继续劝那个人和那个小女孩,在劝的过程中不知道怎么回事,宫某某的媳妇就倒地上了,之后送医院了,没过一会儿公安机关就来了。我不认识骑摩托车的人,当时我们一帮人一直拉着他了,没看见他打到谁,宫某某媳妇的伤具体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我看见时她已经躺地上了,宫某某抱着她。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我是2005年出生的,今年13岁。2006年6月7日晚上6点多,我和父亲王某甲在王府站镇新道的一个饭店吃饭,父亲喝酒了,之后父亲骑摩托车拉我要走,走到王府站镇阿里郎大排档,碰到几个熟人,父亲就领我去大排档吃东西,他喝了点酒,吃完饭父亲骑摩托拉我回家,走到王府镇火车道南道口正好过火车就停下来了。这时我们车旁边一个微型车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人跟父亲说“你是不是老杨家的女婿”,父亲说“是,咋的”,那个人说“不咋的,我就是问问”,语气不太友善,他俩就又说了几句,父亲拉我到正大粮库的门卫放下我往回走,我怕我父亲出事就跟了过去,等我到时看见两人我父亲打沟里去了,父亲上来的时候鼻子已经出血了,父亲就用手敲那个微型车的车窗户,叫最开始骂他的那个人下来,后来那个微型车开走了,有一个女的抱着我哄我说“孩子别哭,没事”,等我回头的时候这个女的已经受伤了。不一会儿就听见有人喊说“都别走,我报警了”,我回头一看,一个女的受伤躺在地上,就再没人吵吵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受伤那女的丈夫和另一个我不确定的人打父亲了,我不知道他们两个用什么方法打的父亲,就看到他俩和父亲在那撕把了,父亲没还手打那两个人,我没看到父亲打其他人。父亲在阿里郎大排档白酒、啤酒都喝了,当时父亲骑的是白色125摩托车。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7日晚上7点多,在王府站镇迎宾饭店,我、宫某某、宫某某的媳妇、王某丙、赵某乙、王中凯、王中凯的媳妇查某某、张某某聚餐,晚上11点多结束的,我们开两台微型车往洪泉乡太平庄的家里走,王某丙开微型车拉着我、和赵某乙、宫某某、宫某某媳妇。张某某开一台车拉着王某丁和查某某、还有我,我们走到火车道南道口正好过火车,就被拦住了,我下车上厕所,王某甲骑摩托驮着个人在我们车边上,王某甲看着我说“你哪的”,我说“太平庄的,咋的了,你不是三棵树的吗”。王某甲就骑摩托车拉着那个人走了,不一会儿王某甲又骑摩托车回来了,王某甲叫我下车,大伙就拉着他,他用手敲车窗户叫我下车,张某某就开车拉我回家了,之后他们在那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王某甲叫我下车就是要打我,我没下车,他没打一我,我在的时候没人受伤,后来听说宫某某和他媳妇受伤了,张某某和王某丙开的车牌号分别是×××、×××,王某甲骑的是白色125摩托车,他看着像喝酒了。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7日22时至23时,我在王府站镇铁道西东面没过铁路那,当时有个男的骑摩托车后面拉着一个小姑娘从边上路过,因为当时有火车要过,我们都在那等车,赵某甲问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你是不是太平庄的姑爷”,那个男的说“你等着”,然后那个男的骑摩托车走了。不大一会儿这个男的又回来了,这时赵某甲已经在张某某的车上,这个男的要打赵某甲,又是敲车玻璃又是拽车把手,我们就上去拉他,这个男的就跟我们撕把,这时候宫某某媳妇不知道咋整的倒地上了,我就招呼宫某某,宫某某看他媳妇倒地上了,就推这个男人一下,这个男人就倒地上了,之后宫某某把他媳妇抱起来送医院了。公安机关出示:王某甲照片。答:是他,是王某甲先要动手打赵某甲,被我们拉开了,没打到,就是因为赵某甲说了一句“你是不是太平庄的姑爷”,王某甲就要打赵某甲。我就看见王某甲摔倒了,不知道受没受伤,王某甲也推了宫某某一下。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我和宫某某是我夫妻,赵某甲是宫某某的朋友,我不认识王某甲。2016年6月7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宫某某、赵某甲,还有几个宫某某的朋友在王府站镇迎宾饭店吃饭,大约晚上10点左右吃完的,当时我们是两台车,我坐在后面的车里,走到王府站镇铁路南道口的时候,有火车经过就被拦在道口了,停下来后赵某甲就下车了,在前面那台车旁边站着,这时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后面拉着一个小姑娘,我听见赵某甲问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你是太平庄的姑爷吧”,那个男的没好气地说“我是,怎么了”,当时我坐在后面的车里,他俩说什么话我听不清,他俩说了一会儿,那个男的骑摩托走了,过一会儿他又回来了,那个小女孩不见了。宫某某看那个人回来了,怕他和赵某甲出事,宫某某他们就下车了,上前拉着这两个人,那个骑摩托的男的回来就和赵某甲吵吵起来了,赵某甲被宫某某他们几个推上车去了,那个男的拽车门让赵某甲下车,要打赵某甲,还把车砸了,这时那个小姑娘跑回来了,拽着那个男的,我怕伤着小姑娘就把她拽旁边去了,我刚拽到边上,那个男的抬手就打我一下,我就晕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等我清醒过来时就在医院了。我不认识骑摩托车的那个男的,我看着他那样像是喝酒了。当时赵某甲与该男子没有互相殴打对方,第一次他们就是说话了,第二次那个男的回来的时候,宫某某他们都下车拉着了,根本没打到一起。现场的人我就认识赵某甲和宫某某,除了他俩还有三个人左右,但是这些人叫啥名我不知道。我和宫某某受伤了,我上嘴唇被打豁了,伤口挺深,缝了五针。宫某某右手大拇指附近被打坏了,具体伤什么样我不知道。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证明:周某某是我媳妇,赵某甲和我是一个屯的。2016年6月7日晚上,我和周某某,还有我几个朋友在王府站镇迎宾饭店吃饭,大约晚上10点多吃完的,我们几个开两台车回洪泉,走到王府铁路南道口的时候有火车经过,就把我们两台车拦住了,我和周某某坐在张某某开的车上,赵某甲坐在王某丙开的车里,车停下来赵某甲就下车上厕所了,这时候后面就过来一辆摩托车,那摩托车上有个男的和一个小姑娘,赵某甲就问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你是太平庄的姑爷吧”那个男的说“我是,咋的了,等我把孩子送回去我就来找你”,之后他俩就吵吵了几句,那个男的就走了,又过了一会那个男的又自己回来了,那个小姑娘不见了,我们几个看不是好样回来的,我们几个就下车了,怕他俩出事,等我们几个都下车后就拉着那个男的和赵某甲,他俩要往一起撕把,我们几个把赵某甲推上车了,并堵住车门不让赵某甲下车,也拦着男的别拽赵某甲下车,不让他俩打架,正拦着的时候周某某被那个男的打了一拳,一下脸上就出血了,直接把周某某打晕倒了,我看周某某被打倒了,一着急就推了那男的一下,那男的反手又打了我几下,因为我媳妇被打出血而且还晕倒在地上,特别着急,我就赶紧找车往医院送周某某,在路上的时候我右手就疼,到医院检查才知道右手大拇指附近被那个男的打骨折了。我不认识骑摩托车的那个男的,赵某甲好像是认识,到底认不认识我也不知道。我感觉他好像是喝酒了,走道都晃。我右手大拇指附近骨折了,周某某上嘴唇被打豁了,缝了五针,我们没有人打那个男的,就是周某某被他打晕倒后,我一着急推了那个男的一下,不知道他受没受伤。当时赵某甲在车里的时候,那个男的手砸车玻璃了,车坏没坏我不知道。前郭县医院门诊诊断书。证明:宫某某、周某某伤情。鉴定文书(前)公(法)鉴(伤)字[2016]37、38号。证明:周某某、宫某某伤情分别已构成轻微伤、轻伤二级。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某甲酒精定量检测结果是208.7534mg/100ml。调解笔录及收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宫某某、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现场抓获。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自然身份情况。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王某甲所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根据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赔偿等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董小红审判员  孙洪江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