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罪犯吉史拉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史拉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091号罪犯吉史拉火,男,彝族,1988年6月3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史拉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吉史拉火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吉史拉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史拉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史拉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史拉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本茹审 判 员 曹子健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