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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渝紫与刘燕、罗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渝紫,刘燕,罗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400号原告:吴渝紫,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应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罗崇安,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渝紫与被告刘燕、罗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渝紫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燕、罗崇安价值35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吴渝紫银行存款35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渝紫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刘燕、罗崇安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吴渝紫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