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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继春、李顺成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春,李顺成,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春,男。申请执行人李顺成,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李笑阳,组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54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331元(以欠款5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710元,共计561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的银行存款561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