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7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娟与王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080号原告:孙娟,女,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王学明,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孙娟与被告王学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金驹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人民陪审员 张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