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刑更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恒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恒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刑更1179号罪犯王恒闯,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海少刑初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恒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王恒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1次,表扬2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5000元。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王恒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恒闯减去余刑(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淑君审 判 员 韩建新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