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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杜柏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法定代表人:吴乐海,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同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昶德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同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凯昶德公司是否真正存在被退货、被哪家客户退货、退货时间、退货数量、退货原因、退货与同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及关联程度、凯昶德公司对被退货产品如何处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损失多少等事实没有查清。凯昶德公司被退回的产品数量累计多达100多万PCS,但凯昶德公司退回同华公司返工的端子累计仅2000PCS,且该部分端子也返工后重新送给凯昶德公司。如果同华公司电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凯昶德公司不会再继续大量下单给同华公司,也不会只返工2000CPS。凯昶德公司确认欠款的时间是在损失已经发生三四个月之后,凯昶德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商业逻辑。二审法院未对各证据的关联性、是否相互矛盾等进行审查,二审期间只进行一次法庭调查,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是在一审法院事实查明的基础上进行案件审理,二审期间进行一次法庭调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同华公司认为凯昶德公司被退回的产品多达100多万CPS,只向同华公司返工2000CPS及凯昶德公司确认欠款的时间是在损失已经发生三四个月之后不符合常理,上述主张均理据不足。凯昶德公司与同华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仍继续下单亦未违反商业逻辑。凯昶德公司的产品被客户退回的原因包括引脚变形、空焊等多种原因,其中因电镀问题造成的退回为2000CPS,该事实有同华公司向凯昶德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予以证实,亦是为何被其他客户退回的产品多于要求同华公司返工的产品的原因之一。案涉电子邮件经广东鑫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实未被篡改,二审法院对该邮件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在认定存在电镀质量问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判决扣除有质量问题部分产品的加工费及酌定同华公司向凯昶德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亦无不当。综上,同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靖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黄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