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占福与姚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福,姚俊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财保48号申请人王占福,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姚俊健,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人王占福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俊健在建设银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共计53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占福以其名下的房屋以及车库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俊健在建设银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共计530,000.00元,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3,1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志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