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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颜天仁与卢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天仁,卢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844号原告:颜天仁,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告:卢秉利,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天仁与被告卢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31日,原告颜天仁以被告卢秉利已履行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天仁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天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卫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嘉薇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