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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何琴梅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琴梅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5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琴梅,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海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辩护人鲍玮琦,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琴梅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思坤,被告人何琴梅及其辩护人鲍玮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琴梅经冯银华(另案处理)介绍,为屠永成(另案处理)在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建设村铁介吴209号家中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杨某3、杨某1、林某1等人的多次投注,并按投注额(特码部分)的7%从中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何琴梅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67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琴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琴梅处暂扣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琴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冯银华的供述,证人金某1、金某2、林某1、杨某1、杨某2、刘某、杨某3、杨某4、林某2、王某、杨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投注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琴梅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琴梅自愿认罪,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鲍玮琦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何琴梅收受“六合彩”平码时未营利不应计入投注额、被告人何琴梅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违法所得财物,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琴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琴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宁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