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厦门黛明服装有限公司与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黛明服装有限公司,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黛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蔡榕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郭敬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黛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04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