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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洪涛与深圳中海船员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涛,深圳中海船员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911号原告:蔡洪涛,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中海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兴华路1号海滨花园海虹阁1101室。法定代表人:曲绍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洪涛诉被告深圳中海船员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洪涛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洪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雅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