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瑞金与被告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金,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7244号原告胡瑞金,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市场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金诉被告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瑞金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金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