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瑞金与被告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金,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7244号原告胡瑞金,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市场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金诉被告南京尚格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瑞金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金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