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鲜梨与赵银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鲜梨,赵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赵鲜梨,女,汉族。被执行人赵银海,又名赵艮海,男,汉族。赵鲜梨与赵银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赵银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银海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赵银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树民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