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行福与吕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行福,吕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844号原告吴行福。被告吕成彬。原告吴行福诉被告吕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吴行福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行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吴行福负担。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