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卓琴、吕爱民等与杨波、纪荣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琴,吕爱民,吕木水,吕丽霞,杨波,纪荣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琴,女,汉族,1949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爱民,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木水,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丽霞,女,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波,男,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荣业,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诉讼代表人:裴斌,总经理。上诉人卓琴、吕爱民、吕木水、吕丽霞因与被上诉人杨波、纪荣业,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人民法院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卓琴、吕爱民、吕木水、吕丽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卓琴、吕爱民、吕木水、吕丽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琴、吕爱民、吕木水、吕丽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卓琴、吕爱民、吕木水、吕丽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纪赐进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