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赵雪梅、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赵雪梅,李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046号原告李胜利,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梅,曾用名赵雪,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被告李新民,曾用名李心民,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胜利与被告赵雪梅、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琴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4日、12月26日,被告赵雪梅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8万元,共计18万元。借款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8万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12月26日,被告赵雪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8万元,共计18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该款至今未还。二被告于1999年元月4日登记结婚。另原告于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1420元。本院认为:被告赵雪梅共向原告借款18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赵雪梅归还18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李新民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因上述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雪梅、李新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胜利18万元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8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5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卢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