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金群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群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314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黄熔。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被告:金群珊。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金群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