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与史胖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史胖只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47号原告: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住所地安阳市马号街**号。负责人李爱英,职务长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胖只,女,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与被告史胖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马号街基督教活动场所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