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莉莉与刘宝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莉莉,刘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林莉莉。委托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宝发。申请执行人林莉莉与被执行人刘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刘宝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莉莉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9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宝发在镇江市和泰拆迁事务所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了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宝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拆迁补偿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