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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倩雯与李青春、马建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倩雯,李青春,马建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833号申请人王倩雯,女,汉族,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青春,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马建忠,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人王倩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青春、马建忠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青春、马建忠银行存款十一万二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