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松川、何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松川,何娃,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1649号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9666197。法定代表人白建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振恒,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松川,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何娃,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陈敏,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松川、何娃、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犯罪嫌疑,本案犯罪线索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且已接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松川、何娃、陈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书民代理审判员 黄 璜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世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