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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殷惠芳与朱惠明、张建英、朱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惠芳,朱惠明,张建英,朱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446号之二原告:殷惠芳。委托代理人:陈媛媛,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佳,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惠明。被告:张建英。第三人:朱婷。原告殷惠芳与被告朱惠明、张建英、第三人朱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殷惠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惠明、张建英、第三人朱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惠明、张建英、第三人朱婷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831元,合计3981元,由原告殷惠芳负担。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