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水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水水,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水水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汀检公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水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水水酒后驾驶已逾年检有效期的闽FG**号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5月)从长汀县大同镇东关二路往长汀县工贸新城方向行驶,途经长汀县西门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长汀县公安局四都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水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92.09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王水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水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提取血样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水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水水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水水驾驶已逾年检有效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水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水水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水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红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