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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财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少杰、恩施市丰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少杰,恩施市丰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46-1号申请人黄少杰,男,生于1988年9月1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超,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恩施市丰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24号。法定代表人熊才胜,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鄂2801财保4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黄少杰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恩施市丰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为76×××61的账户资金42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恩施市丰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为76×××61的账户资金42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彬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