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田保琴与付春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保琴,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754号申请人田保琴,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付春梅,男,汉族,1983年09月0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保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春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春梅的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锋审 判 员 陈杰民助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金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