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行赔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叶县强运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与叶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县强运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豫04行赔初16号原告叶县强运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马庄乡马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72036560。法定代表人谢运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园园,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昆阳镇九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延杰,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强运清真牛羊肉有限���司诉被告叶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叶县强运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以起诉状不规范、需整理规范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强运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强运清真牛羊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尹晓雯审判员 邹耀东审判员 张占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丹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