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委赔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蒋俊海申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俊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苏委赔32号赔偿请求人:蒋俊海。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定代表人:时永才,院长。蒋俊海以(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庇护叶田昌侵犯其姓名权为由申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法赔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蒋俊海申请赔偿的事由,是认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庇护叶田昌侵犯其姓名权,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蒋俊海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