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国斌与四平市巨鹏物业有限公司、四平市四方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斌,四平市巨鹏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斌,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巨鹏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8月8日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字(2016)第2号决定书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斌工资款27860元,案件执行费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平市巨鹏物业有限公司不服仲裁书,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王国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字(2016)第2号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