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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5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允因与杨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允因,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允因,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法定代表人:石瑞翔。申请执行人刘允与被执行人杨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佛山中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403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被告杨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允支付投资回报2518843.21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90711.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476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07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房管、车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5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秉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