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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红花与李桂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花,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926号申请执行人吴红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桂珍,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红花与被执行人李桂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吴红花的申请,被执行人李桂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红花案款及诉讼费7366.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366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张凤君审判员  董孝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安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