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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现兵李某某、雷正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兵李某某,雷正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河南省安阳县人,住安阳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7月24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减刑于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在逃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8月24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雷正有,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安阳县人,住安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6年8月24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雷正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雷正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伙同李小雷(已判决)在林州市龙鼎花园小区内,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其中一辆黄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由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使用,另一辆电动自行车由李小雷销售给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的冯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伙同李小雷在林州市丰泽苑小区盗窃四辆电动自行车,李小雷以每辆5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0元。3、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二安镇路边“尚美”理发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门口的一辆红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元。4、201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城南环路一烧烤摊路边,盗窃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后经被告人雷正有介绍在安阳县正寺村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人。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得赃款500元。5、2016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城都市花园内,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黄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在安阳市小西门处销赃得款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659元。6、2016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城廉租房小区内,将被害人吴某的一辆红色永青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在安阳市小西门处销赃得款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026元。7、2016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老企业局家属院内,将被害人靳某的一辆白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在安阳市小西门处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464元。8、2016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亳城乡亳城村崔某家胡同内,将被害人崔某的一辆绿色海宝小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桑某。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归被害人。9、2016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神龙汽车美容”洗车店处,将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红色顺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张娟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409元。10、2016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红枫苑小区内,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蓝色“Moscow”标志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850元的价格卖给李苏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121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归被害人。11、2016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浚县一学校附近,将被害人谢某的一辆绿色乐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750元的价格卖给安阳县孙高利村一女子。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160元。12、2016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老汽车站东北角,将被害人魏某的一辆蓝色新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魏小妮夫妇(均另案处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2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归被害人。13、2016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巡警大队东侧,盗窃一辆红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750元的价格卖给耿梅娣。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190元。案发后,该车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14、2016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亳城乡好又多超市门前,将被害人申某的一辆蓝色鑫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37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归被害人。15、2016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城商业街帝都小区,将被害人高某的一辆灰白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徐梁生、魏小妮夫妇。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725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归被害人。16、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博大超市南门处,盗窃一辆橘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韩志国。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190元。案发后,该车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17、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博大超市东门外,盗窃一辆玫红色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雷正有,被告人雷正有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728元。案发后,该车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18、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商贸城厕所附近,盗窃一辆粉白色“五羊本田”标志电动自行车,后以75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魏小妮夫妇。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640元。案发后,该车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19、2016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内黄县井店镇卫生院内,将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白色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欲离开井店镇卫生院时被井店镇卫生院职工刘宾当场抓获,并报案至内黄县公安局。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143元。案发后,该车已退归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参与盗窃19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5025元,所得赃款人民币10550元,已挥霍。被告人雷正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2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8317元,所得赃款人民币2350元,已挥霍。另查明,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人雷正有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被告人许某、魏小妮抓获。被告人许某、魏小妮于2016年10月9日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雷正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雷正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张某、靳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证人魏小妮、许某、刘某、桑某、周某、孙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小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2016)豫05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内黄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林州市公安局桂圆派出所情况说明。内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长庆路派出所、亳城派出所证明,内黄县公安局井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与许某、魏小妮、雷正有用微信联系截图,(2016)豫0527刑初327号许某、魏小妮的刑事判决书。安阳县公安局善应派出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雷正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释放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正有明知是盗窃财物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且认罪态度尚好,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正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在十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雷正有在侦查阶段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相应的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三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二、被告人雷正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三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三、被告人李现兵李某某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550元,被告人雷正有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350元,依法予以追缴。四、追回的电动自行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秀文审判员  李林生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