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新明与周晓波、王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明,周晓波,王冬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324号原告:李新明,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鸭塘铺乡。被告:周晓波,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被告:王冬娥,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原告李新明与被告周晓波、王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新明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新明负担。审 判 长  彭飞燕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