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新明与周晓波、王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明,周晓波,王冬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324号原告:李新明,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鸭塘铺乡。被告:周晓波,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被告:王冬娥,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原告李新明与被告周晓波、王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新明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新明负担。审 判 长 彭飞燕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