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更4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思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思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55号罪犯彭思成,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思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现有积分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思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思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