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袁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袁德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97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含光路660号卓越蔚蓝海岸二期31栋203房。法定代表人彭英,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袁德强。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卓越物业公司”)诉被告袁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卓越物业公司自愿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德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周 赞审 判 员 肖和平人民陪审员 侯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林玉